39歲銀行經理被觀塘裁判法院裁定在報稅表作虛假陳述,蓄意逃繳薪俸稅,今日被判入獄六個月,緩刑兩年和罰款六萬元。
被告在2005/06至2011/12課稅年度的報稅表內,申索扣除個人進修開支和認可慈善捐款共378,000元,但她未能就申索提供足夠證明。
稅務局其後查悉,被告只於2009/10課稅年度向一間慈善團體捐款200元。她在七個年度虛報的扣除總額達377,800元,逃繳稅款合共66,426元。
稅務局提醒納稅人,逃稅是刑事罪行。一經定罪,每項控罪最高刑罰為入獄三年和罰款五萬元,另加相等於少徵收稅款三倍的罰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