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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訂稅務條例 落實資料交換

2016年01月08日

為訂立法律框架以落實稅務事宜自動交換財務帳戶資料的新國際標準,當局制訂《2016年稅務(修訂)條例草案》,草案今日刊憲,本月20日提交立法會。

 

財經事務及庫務局表示,有關標準由經濟合作與發展組織頒布,財務機構須識辨申報稅務管轄區的稅務居民持有的財務帳戶。稅務居民指在有關稅務管轄區因其居民身分而有繳稅責任的居民,而該稅務管轄區已與香港簽署自動交換資料協定。

 

財務機構須就財務帳戶蒐集、並向稅務局提交有關資料。稅務局會與自動交換資料伙伴的稅務當局,每年交換相關資料。

 

該局指,香港計劃只與簽訂了全面性避免雙重課稅協定或稅務資料交換協定的伙伴訂定雙邊自動交換資料安排。現行全面性協定及交換協定下的保障措施,將適用於根據自動交換資料模式所交換的資料。有關伙伴也須符合關於保障私隱和資料保密性及正當使用資料的規定。

 

在有關法例獲通過的大前提下,香港將根據互惠原則與合適的伙伴實施新標準,並承諾在2018年年底前進行首次自動交換資料。

 

條例草案涵蓋四個主要範疇,包括財務機構及須予申報的財務帳戶的範圍;財務機構識辨須申報帳戶及向帳戶持有人收集資料的責任;財務機構須向稅務局提交資料的範圍;以及稅務局執法的權力及就違規情況施加的罰則。

  

該局表示,香港要履行在2018年年底前進行首次自動交換資料的承諾,時間表非常緊迫。當局會全力配合立法會審議條例草案的工作,務求能早日通過。



稅務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