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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收場非法處置電子廢物判罰款

2017年05月09日

北區兩家回收場非法產生、貯存和拆解大批有害電子廢物,分別於5月2日和今日在粉嶺裁判法院被裁定違反《廢物處置條例》,合共判罰27,000元。

 

環境保護署去年9月連同相關部門突擊巡查新界北區露天回收場,在四個回收場截獲大批受規管的有害電子廢物,包括逾4,000個廢液晶屏、廢鉛酸電池等,估計出口市值共約240萬元。

 

該署調查後作出檢控。除兩家回收場被定罪外,其餘兩宗檢控個案本月下旬審訊。

 

環保署提醒回收業,回收場處置化學廢物必須向環保署登記,並妥善包裝、標識和貯存。化學廢物必須由持牌化學廢物收集商運往持牌化學廢物處置設施處置,否則即屬違法。首次定罪,最高可判罰款20萬元和監禁六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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