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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宗違規派膠袋案定罪

2016年12月01日

糧油食品店店主向顧客派發塑膠購物袋時未按《產品環保責任條例》收費,今日在觀塘裁判法院被定罪,罰款5,000元。此案是去年4月全面實施徵收膠袋費以來,環境保護署首次提出刑事檢控的個案。

 

環保署執法人員去年12月和今年2月巡查時發現,該店出售貨品時未按法例要求向顧客收取膠袋費,其後又提供回贈抵銷費用。執法人員兩度向店主發出定額罰款通知書,今年7月再次巡查,發現仍有違規情況,因此提出檢控。

 

環保署表示,膠袋費實施至今,環保署巡查零售點逾71, 000次,向違規商戶發出302張定額罰款通知書。

 

根據《產品環保責任條例》,除豁免情況外,零售商向顧客提供塑膠購物袋,須向顧客收取每個不少於五角的費用。商戶只在店鋪或單據上標示膠袋費,但實際上沒有收費或給予回贈,也屬違規。

 

違例商戶可被定額罰款2,000元,重複或嚴重違規個案會被檢控,首次定罪最高可被罰款10萬元。

 

市民如發現商戶違規派發塑膠購物袋,可向環保署舉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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