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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道路移動機械須符新排放規定

2015年11月16日

環境保護署提醒非道路移動機械業界, 12月1日起,相關機械或流動工業設備包括吊機、挖土機和空氣壓縮機,須獲該署核准或豁免,並附有署方發出的核准標籤或豁免標籤才可使用,以減少排放,改善空氣質素。

 

《空氣污染管制(非道路移動機械)(排放)規例》第一階段6月1日生效,自9月1日起,任何出售或出租以供使用的受規管機械,均須附有上述由該署發出的標籤;而由12月1日起,只容許貼上上述由該署發出標籤的非道路移動機械於指明活動或地點使用。

 

有關機械擁有人須於11月30日寬限期前申請豁免,逾期不獲受理。

 

未獲發出核准標籤或豁免標籤而出售或出租受規管機械,或在指明地點或活動使用沒有核准或豁免標籤的非道路移動機械,即屬犯罪,最高罰款20萬元及監禁六個月。

  

環保署已於6月1日推出專用網上申請系統,處理核准或豁免申請。公眾人士亦可透過網頁查閱個別非道路移動機械是否已獲得核准或豁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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