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處置玻璃樽法案提立法會

2015年07月03日

環保署提交《二○一五年促進循環再造及妥善處置(產品容器)(修訂)條例草案》,推行飲品玻璃容器生產者責任計劃。草案今日刊憲,下周三在立法會首讀和二讀。

 

該草案建議把產品容器納入生產者責任計劃。首階段只涵蓋以玻璃容器盛載的飲品,凡在本港分發或耗用的飲品玻璃容器,須徵收循環再造徵費,以便為推行生產者責任計劃提供資金。

 

從事在本港分發受規管物品業務的製造商和進口商,須登記為「登記供應商」,並按規定繳付徵費。

 

條例草案也建議引入發牌管制,以規管法例訂明的廢玻璃容器的處置方法,包括貯存、處理、再加工和循環再造;進、出口有關的容器廢物則須取得許可證。有關建議適用於盛載飲品或其他產品的容器廢物。

 

環保署會與業界保持密切聯繫,草案通過後會進一步向立法會提交相關的附屬法例,就執行細節訂定條文,包括訂明循環再造徵費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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