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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油氣車輛保養需符法例規定

2015年05月13日

環境局局長黃錦星指,石油氣車輛燃料缸或其他相關配件的保養維修工程需由合資格人士進行,確保安全。

 

黃錦星今日以書面回覆立法會議員謝偉俊的提問,指《氣體安全條例》規定有關工程必須由修畢職業訓練局「石油氣汽車維修」課程和曾接受在職訓練的「第六類勝任人士」或在其監督下進行,現有超過1,100名合資格人員。

 

《條例》也規定車房如儲存超過130升石油氣必須先獲機電署批准,目前有29間車房獲批。署方每年至少會巡查一次,也會突擊巡查。

 

自黃大仙車房爆炸案發生後,機電工程署已額外巡查各區車房約350次,包括黃大仙區全部車輛維修工場,其間發現兩間車房儲存過量石油氣,該署擬在未來數星期巡查全港2,700間車房。

 

此外,消防處也在案發後即時巡查黃大仙所有車房,並在4月29日展開全港巡查,預期7月底完成。

 

截至5月7日,消防處已巡查了558間車房,其中四間涉嫌貯存過量危險品。若巡查時發現其他懷疑違規情況,消防處會轉介相關部門跟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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