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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會議員宣誓須符法例要求

2016年10月11日

立法會議員明日宣誓就職,政府發表聲明回應傳媒查詢,指議員必須以符合法例要求的方式和形式宣誓。

 

聲明指,宣誓是莊嚴儀式,也是必要之舉,以符合法例要求。《基本法》第104條規定,立法會議員就職時必須依法宣誓擁護《基本法》,效忠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此乃憲制要求。

 

香港法例第11章《宣誓及聲明條例》訂明立法會議員宣誓的格式,《條例》第19條也規定誓言如在選舉立法會主席之前作出,須由立法會秘書監誓。立法會秘書執行監誓人職責時可行使必要權力,確保宣誓依法有序進行和完成。

 

聲明又指,根據夏正民法官2004年的判決,作出符合《基本法》第104條規定的誓言,乃所有候任立法會議員的強制性憲制責任,議員必須以符合《條例》的方式和形式宣誓。

 

夏正民法官指出,根據《基本法》第104條作出的誓言並非虛言,而是莊嚴的聲明,表明宣誓者承諾受特定行為守則約束。如議員以不符合《條例》的方式或形式作出誓言,因而改變誓言的實質意義,其誓言便違反《基本法》第104條,屬不合法和無法律效力。

 

立法會秘書並無權力為此等誓言監誓,如出現這種情況,立法會秘書應在立法會主席選出後,提請主席裁決。

 

聲明指,《條例》第21條訂明,任何人獲邀作出他必須作出的誓言後,拒絕或忽略作出該項誓言,該人必須離任或被取消就任資格。

 

特區政府十分重視與立法會合作,期望70位立法會議員明日依法有序地完成宣誓,以便盡快展開新一屆立法會的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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