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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控與定罪採取不同法律標準

2015年08月28日

律政司司長袁國強表示,是否就個別個案提出檢控,與最終法院判罪成與否,在法律上使用完全不同的標準,因此用定罪率來評定檢控水平高低,沒有大意義。

 

袁國強今日會見傳媒時說,香港檢控的標準,與英國和其他普通法國家的標準一樣,只看有否合理定罪的機會;但法庭定罪則須無任何合理疑點,標準高很多。因此,檢控與否和最終是否定罪,兩者沒有直接關係。

         

他說,個案最終是否定罪涉及很多檢控人員不可控制的因素,例如證人被盤問時的表現等,與檢控工作無關,也不存在水平滑落的問題。他又指,2010年至今,檢控定罪數字平穩,沒有顯著升跌。

 

談到法庭檢控主任流失率和士氣問題,他說,檢控主任對刑事檢控制度有很大貢獻,會聆聽他們對工作環境和其他事宜的意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