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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與公民事務

人大常委決定具法律效力

2014年10月15日

政制及內地事務局局長譚志源表示,全國人大常委會今年8月31日通過的《決定》,為普選行政長官產生辦法定下清晰、明確的框架。《決定》是嚴格按照《基本法》規定和憲制程序作出,具有不容置疑的法律效力。
 
譚志源今日答覆立法會議員莫乃光的提問時指,中央有憲制權責規定特區實行的制度,包括特區政治體制的模式,而中央在修改行政長官產生辦法上,擁有最終決定權力,包括達至最終普選的時間、普選模式和設計。
 
特區政府將在適當時候就普選行政長官辦法啟動下一輪公眾諮詢,希望在下一階段,香港社會各界能把握機會,充分利用《基本法》和全國人大常委會《決定》的討論空間,以理性務實的態度,求同存異、凝聚共識,落實2017年「一人一票」普選行政長官的目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