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訂公職條例草案 區議員須宣誓

2021年2月23日

(可按這裏收看整個記者會的手語翻譯短片。)

 

政府提出修例,完善公職人員宣誓安排,包括規定區議員必須宣誓,並列明違反誓言的處理機制和法律後果。條例草案周五刊憲,下月17日提交立法會審議。

 

政制及內地事務局局長曾國衞今日在記者會上介紹《2021年公職(參選及任職)(雜項修訂)條例草案》的內容。

 

法案有六項重點,其一為清楚解釋有關擁護《基本法》和效忠香港特區的提述;其二是引入區議員須作出宣誓的規定;其三是在《宣誓及聲明條例》中加入具體宣誓要求,以及拒絕或忽略作出誓言的後果;其四為統一監誓人安排。

 

其五,法案提出修訂《立法會條例》和《區議會條例》,訂明違反誓言或不符合擁護《基本法》、效忠特區的法定要求和條件人士,喪失出任相關公職資格,並完善處理有關情況的機制。

 

其六,法案在行政長官、立法會和區議會選舉加入限制,任何人如因曾拒絕或忽略作出宣誓而被取消就任相關公職的資格,違反誓言或不符合擁護《基本法》、效忠特區的法定要求和條件,即喪失在五年內於相關選舉中被提名或當選的資格。

 

就擁護《基本法》和效忠香港特區的提述,曾國衞表示,政府建議在《釋義及通則條例》中加入擁護《基本法》和效忠特區的解釋,進一步讓擁護《基本法》和效忠香港特區的法定要求和條件更清晰、明確。

 

具體而言,某人若符合正面清單,即符合有關法定要求和條件,而該人士如作出或意圖作出負面清單所列行為,則屬不符合擁護《基本法》、效忠香港特區的要求。

 

正面清單行為主要有六項,即擁護《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和《基本法》確立的香港特別行政區憲制秩序;維護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主權、統一、領土完整和國家安全;擁護香港特區是中華人民共和國不可分離的一部分、中華人民共和國對香港特區行使主權、中央根據《基本法》對香港特區行使管治權;擁護「一國兩制」原則的落實、維護香港特區的政治體制;擁護在《基本法》框架下,保持香港特區繁榮穩定的目的;以及忠於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區,維護香港特區的利益。

 

負面清單的行為主要包括作出危害國家安全的行為或活動;拒絕承認中華人民共和國對香港特區擁有並行使主權;宣揚或支持「港獨」主張;尋求外國政府或組織干預香港特區的事務;作出損害或有傾向損害《基本法》中以行政長官為主導的政治體制秩序;侮辱或貶損國歌等國家主權象徵和標誌。

 

曾國衞表示,根據《香港國安法》第六條,香港特別行政區居民在參選或就任公職時應當依法簽署文件確認或宣誓擁護《基本法》,效忠香港特區。效忠香港特區為區議員的基本責任,因此政府把區議員納入這次修例範圍。

 

他指,這次修例工作旨在準確落實《基本法》第104條和全國人大常委會對第104條作出的《解釋》,以及其他有關公職人員的宣誓規定,履行特區政府的憲制責任。條例草案對維護特區的憲制秩序、進一步確立愛國者治港具重大意義,有利「一國兩制」行穩致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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