逃犯移交須符合本港法律

2019年6月4日

保安局局長李家超表示,修訂《逃犯條例》後,特區政府可與內地以個案形式移交逃犯,行政長官在履行職責時須符合本港法律。

 

李家超今日出席立法會保安事務委員會會議後會見傳媒時說,根據《逃犯條例》第24條,特區政府決定就某宗案件啟動移交逃犯程序時需向中央通報。法庭進行聆訊後若不批准發出拘押令,程序便完結,行政長官沒有權力決定移交逃犯,也不會出現中央發出指令情況。

 

他說,如法庭決定移交逃犯,行政長官有最終權力決定是否移交,並通報中央。若事件涉及國防或外交事宜,中央政府可發出指令。但他強調,有關指令必須符合香港法例,行政長官才可執行。

 

李家超指,根據《基本法》第95條,特區政府和內地通過協商而非指令作出司法互助和移交逃犯安排,行政長官有權在協商後決定不處理有關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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