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首:移交逃犯程序謹慎

2019年6月4日

行政長官林鄭月娥表示,不論以個案形式或通過長期協議移交逃犯,所採程序均非常謹慎,其間會經法庭程序,並可基於國防和外交理由拒絕移交。

 

林鄭月娥今日出席行政會議前會見傳媒,被問及有意見擔心《逃犯條例》修訂通過後,可用國防和外交理由把涉事港人送回內地,無須經特首和法庭把關。她強調,有關說法並不成立。

 

她指,申請方提出移交逃犯要求後,行政長官考慮發出證明書時,可基於國防和外交原因拒絕處理;如沒有拒絕處理的理由,便交由法庭處理。

 

若法庭認為有足夠證據移交,個案會交回行政長官處理,屆時如再有國防和外交原因,特首可依法運用酌情權拒不移交。

 

林鄭月娥強調,不論情況如何,特首都不可能繞過法律,只聽從中央命令,以國防和外交理由把不能移交的人士移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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