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就修訂逃犯條例提額外措施

2019年5月30日

就社會對修訂《逃犯條例》提出的意見和關注,政府今日公布多項額外措施,包括提高罪行門檻至可判處最高刑期七年或以上,以及只處理由當地中央政府提出的請求,以釋除疑慮。

 

保安局局長李家超今日就《2019年逃犯及刑事事宜相互法律協助法例(修訂)條例草案》會見傳媒時說,政府仔細考慮各界提出的具體意見和關注後,認為可在三方面提出共六項額外措施。

 

該三方面為縮小特別移交安排的適用範圍至最嚴重罪行、啟動移交安排時加入更多限制,以及加強保障疑犯利益。

 

特別移交安排適用範圍方面,按原來建議,涉及罪行必須可判監三年以上。政府接受意見,認同應處理最嚴重罪行,並考慮到這類罪行在高等法院原訟庭審理,均屬可判最高刑期為七年或以上罪行,因此決定把罪行定於刑期七年或以上。

 

啟動特別移交安排方面,政府認同可在協定中加入包括無罪假定、公開審訊、有律師代表、盤問證人權利、不能強迫認罪、上訴權等符合一般人權保障要求。當法庭作出移交命令,行政長官作最後決定移交時,也可用人道或其他理由不作移交。

 

此外,請求方需作出保證,有關罪行是在有效追訴期内,或不屬可免於起訴和懲罰的罪行,例如特赦。

 

加強保障疑犯利益方面,鑑於公眾關注請求方提出移交的嚴謹性,以及如何處理內地提出的要求,當局參考一般國際做法,認同特區政府應只處理由當地中央政府提出的請求。

 

以內地為例,特區政府只處理由最高人民檢察院提出的移交要求,其他的不作處理。同樣地,在刑事事宜相互法律協助方面,包括刑事調查或充公刑事犯罪得益有關的協助要求,特區政府也只處理由最高人民檢察院或最高人民法院提出的要求。

 

對於有意見認為被移交的港人,在定罪後應可申請回港服刑,讓他們在語言、習慣等熟習環境服刑,有助更生和家屬探望,當局同意這個方向。由於現行《移交被判刑人士條例》不適用於內地,當局在條例草案通過後會與內地跟進這項工作。

 

此外,當局會以個案方式,商討移交後的探望問題,通過合適方法,包括領事(例如移交給外國)、官員探望或其他特別合作安排處理。

 

李家超說,按《基本法》規定,行政長官向中央人民政府和香港特別行政區負責。特區政府為釋除疑慮需採取進一步措施,中央表示理解,並尊重和支持特區政府關於增加保障的各項涉及內地措施。


他強調,政府期望綜合回應可促進社會理性討論,消除疑慮,並會繼續努力推進相關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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