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改會倡訂保護兒童不力罪

2019年5月16日

法律改革委員會發表諮詢文件,建議就兒童或易受傷害成年人受虐待、忽略而死亡或受嚴重傷害的個案,向沒有保護受害人的特定對象施加刑責,諮詢期至8月16日。

 

法改會轄下小組委員主席韋凱雯表示,小組委員會仔細考慮多個普通法司法管轄區的法律和常規,尤其詳細審視英國、南澳洲和新西蘭的做法後,建議在港訂立「在因非法作為或忽略導致兒童或易受傷害人士死亡或受嚴重傷害的個案中沒有保護該兒童或易受傷害人士」的新罪行。

 

根據建議,與受害人同住或對他有照顧責任的人,若察覺受害人有受嚴重傷害的風險,但沒採取步驟保護受害人,將負上刑事法律責任,最高可被判處監禁20年。

 

小組委員會也建議政府檢討《侵害人身罪條例》第27條,適當提高有關刑罰。

 

諮詢文件已上載法改會網站,公眾可將意見郵寄至中環下亞厘畢道18號律政中心東座4樓、傳真至3918 4096或發送電郵至法改會相關小組委員會秘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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