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訂建議保留逃犯條例人權保障

2019年5月7日

保安局局長李家超表示,《逃犯條例》修訂建議會全部保留現行條例的人權和程序保障,並可在個案移交時附加額外限制,保障當事人利益。

 

李家超與律政司司長鄭若驊今日就《2019年逃犯及刑事事宜相互法律協助法例(修訂)條例草案》舉行記者會,闡述政策目標和修改方向。

 

李家超表示,立法會內務委員會要求就修訂《逃犯條例》成立法案委員會已一個月,政府仍未有機會出席會議解釋條例草案,故舉行記者會回應社會近日對條例草案的不同看法。

 

他強調,《逃犯條例》現有的人權和程序保障,包括政治罪行不移交、必須符合兩地同屬犯罪原則、死刑不移交、不能移交至第三方、一罪不能兩審、可申請人身保護、有上訴和司法覆核權利等,於修例建議中全部適用和保留。

 

他說,處理每宗個案時,當局會全面和詳細審理,並擁有決定處理或不處理的權利,所有移交要求受到行政機關和法庭雙重把關,倘個案不符合法定要求,也不會被移交。

 

李家超指出,台灣殺人案已說明涉及傷人、炸彈等嚴重罪行,會隨時隨地發生,政府不容許嚴重罪犯藏身香港,威脅本港安全。

 

他表示,台灣殺人案疑犯因洗黑錢罪被判監29個月,最快10月獲釋;他期望法案委員會盡快展開審議條例草案的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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