處理台灣殺人案 政府建議可取

2019年5月7日

就近日坊間提出不同建議,希望處理台灣殺人案,律政司司長鄭若驊表示,這些建議都不能達到目的,並不確切可行,政府提出的修例建議才是可取方案。

 

鄭若驊與保安局局長李家超今日舉行記者會,解釋《2019年逃犯及刑事事宜相互法律協助法例(修訂)條例草案》的政策目標和修改方向。

 

她指,修訂建議有三個重要方向,包括在啟動程序上,由現時以立法會審議方式,改為由行政長官發出證明書;將《逃犯條例》46項罪類和所涉罪行必須可判一年刑期,改為37項罪類和三年刑期;以及將條例適用於全球各地。

 

對於有建議提出修改《刑事司法管轄權條例》或《侵害人身罪條例》,或以「港人港審」方式處理去年發生的台灣殺人案。鄭若驊回應指,這些建議都不能達到目的。

 

她解釋,香港屬普通法法域,在刑事司法管轄權方面奉行屬地原則,一般只會在全部或部分犯罪行為發生在境內,才會行使香港的司法管轄權;而在實際操作上,若以域外案件處理有關罪行,也會在執行時遇到取證、提供證據等問題。

 

此外,即使修訂相關法例,由於法例會令在外地發生的行為變成香港法律下的刑事罪行,有關條文只適用於法例生效後干犯的罪行,並不能處理去年發生的台灣殺人案。

 

鄭若驊指,若在條例加入處理刑法追溯期的條文,便會違反《香港人權法案》中列明刑事罪和刑罰沒有追溯力的條文。

 

至於「港人港審」建議,她表示,有關建議同樣面對刑事追溯力問題,且涉及範圍較修改一或兩項罪行更廣泛,或需將《逃犯條例》46種罪類均轉換為「港人港審」適用情況,這會對本港行之已久的屬地原則帶來根本性改變,有關建議不能輕率採納。

 

她強調,政府提出的修例建議才是可取方案,她希望立法會法案委員會盡快就修訂法案及相關問題,展開理性討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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