過渡性房屋免收費用措施公布

2019年4月18日

行政長官會同行政會議批准就過渡性房屋的土地申請,免收豁免書費用、租金及其他相關費用,以促成更多由民間主導和倡議的過渡性房屋項目,紓緩正輪候公屋或住在不適切居所家庭的困境。

 

按現行政策,非政府機構如欲使用私人非住宅土地和樓宇以提供過渡性房屋,若有關土地或樓宇的地契不可作住宅用途,相關業主須向地政總署申請豁免書並繳交相關費用。

 

另外,非政府機構如欲使用臨時空置的政府土地和樓宇以提供過渡性房屋,須向地政總署申請短期租約並繳交租金及相關費用。

 

運輸及房屋局表示,上述促進措施有助減輕非政府機構的財政負擔;但有關機構須獲運房局支持其過渡性房屋項目,並就項目的營運細則與局方簽署協議書,作為地政總署寬免收費的先決條件。

 

由民間主導和倡議的過渡性房屋項目至今已提供600多個單位予有需要家庭,相關單位絕大部分均符合土地用途,無須向地政總署作土地申請。

 

行政長官去年6月宣布推展過渡性房屋計劃,政府去年底陸續推出相關措施,財政司司長今年2月宣布額外預留20億元資助有關項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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