移交個案須經法庭審訊

2019年4月3日

律政司司長鄭若驊表示,移交逃犯的個案先會經律政司研究,再由行政長官決定啟動移交程序,然後在法院開庭審訊,整個程序絕非由一個人或單一機構完成。 

 

《2019年逃犯及刑事事宜相互法律協助法例(修訂)條例草案》今日呈交立法會首讀。鄭若驊會見傳媒時說,法庭處理移交個案時,會聽取律政司和可能被移交人士的陳詞才作出決定。 

 

她表示,法庭可以決定律政司申請移交不成立,而過往也曾有案例不成立,可能被移交人士當庭獲釋。

 

鄭若驊指出,條例草案保留《逃犯條例》所有保障,列明涉及政治性質罪行者不會被移交。此外,若移交要求宣稱是因某一罪行而提出,但實際上是因該人的政治意見、宗教、種族、國籍而提出,當局也會拒絕。律政司接到移交要求時,自會考慮這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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