逃犯條例修訂周五刊憲

2019年3月26日

行政長官會同行政會議今日通過向立法會提交《2019年逃犯及刑事事宜相互法律協助法例(修訂)條例草案》,法案周五刊憲,下周三進行首讀。

 

行政長官林鄭月娥今日在記者會上表示,修例目的為處理在台灣發生的謀殺案,同時堵塞目前法律制度的漏洞。

 

法案主要建議把個案方式移交安排與一般長期移交安排作出明確區分;個案方式移交安排只在有關罪行沒有適用的長期移交安排時才可使用。

 

建議也包括個案方式移交安排涵蓋《逃犯條例》46項罪類的其中37項,以及涉及罪行必須可判監三年以上,並在港可循公訴程序審訊。

 

未納入個案方式移交安排的九項罪類涉及破產法、公司法、證券及期貨交易、知識產權、環境污染、貨物進出口或國際性資金移轉、非法使用電腦、課稅或關稅、虛假商品說明的罪行。

 

對於被剔除的九項罪類,保安局局長李家超表示,局方其中考慮是香港與其他司法管轄區已簽訂的20份長期協定,並非每份都納入所有46項罪類。

 

他指出,外界不少意見源於不了解雙重犯罪原則的實際應用,他期望隨着個案移交安排運作一段時間後,公眾會了解更多。

 

他強調,當收到單一個案移交請求時,特區政府擁有全權決定是否處理有關個案,而人權和法律保障也會與長期協定相同。

 

林鄭月娥在會上感謝社會各界在諮詢期間提供不少意見,她強調這次修例建議是基於政府希望完善刑事司法協助制度,顯示打擊犯罪的決心,並參考其他司法管轄區運作多年的做法,希望市民支持建議。

 

保安局在有關建議的諮詢期間,收到約4,500份意見,其中三分之二表示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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