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歌條例草案月內提交立會

2019年1月9日

《國歌條例草案》本月23日提交立法會首讀,政制及內地事務局局長聶德權表示,考慮到本港的普通法法律制度和實際情況,以本地立法形式在特區實施全國性《國歌法》,充分體現「一國兩制」精神。

 

聶德權今日在記者會上說,《國歌法》共有16項條文,除第9、14和16條外,其餘13項條文已適當地納入《國歌條例草案》。條例草案立法原則為維持《國歌法》目的和原意,明確維護國歌尊嚴,規範國歌奏唱、播放和使用,同時充分兼顧香港法律制度和實際情況。

 

條例草案說明奏唱國歌的標準、禮儀,以及應當奏唱國歌的場合,例如官方升旗儀式、政府舉辦的大型賽事、法律年度開啟典禮,以至行政長官、主要官員、行政會議成員、法官、立法會議員的宣誓儀式。

 

條例草案並列明不應使用國歌的情況,例如商業廣告、私人喪事活動、在公眾場所作為背景音樂等。

 

此外,條例草案就侮辱國歌行為訂立罰則,任何人公開或故意篡改國歌歌詞或曲譜,以歪曲或貶損方式奏唱國歌,或以任何方式侮辱國歌,最高可判罰款五萬元及監禁三年。

 

聶德權指,條例草案重點為指明國歌是國家象徵和標誌,通過指引性條文讓市民尊重國歌,並就侮辱國歌的行為訂立罰則。

 

他又指,條例草案的精神是尊重,其精神是自然、容易理解,並容易做到,因此國歌條例對市民日常生活不會有所影響。對於故意作出侮辱國歌行為的人士,條例草案列出罰則,以起阻嚇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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