獨立屋僭建案一宗決提檢控

2018年12月21日

就屯門海詩別墅3號屋及4號屋疑涉僭建案,刑事檢控專員梁卓然今日發表聲明,表示不會就律政司司長鄭若驊擁有的4號屋僭建物提出檢控,但會就其丈夫潘樂陶有關3號屋僭建物提出檢控。聲明指,有關決定經考慮資深大律師意見、屋宇署所交證據、適用法律和檢控守則作出。

 

屋宇署去年12月接獲傳媒查詢,指海詩別墅部分單位有僭建物,其中4號屋由一家公司擁有,鄭若驊資為公司唯一董事,而3號屋業主為潘樂陶和潘穎欣。

 

該署人員1月9日實地視察3號和4號屋,發現多個僭建物,在作出調查、準備所需報告,並尋求專家意見後,將檔案提交律政司刑事檢控科。屋宇署建議,就3號屋僭建物檢控潘樂陶和潘穎欣,而4號屋僭建物則不對鄭若驊作出檢控。

 

為免偏頗,刑事檢控專員上月29日委託與事件沒有利益衝突的蔡維邦資深大律師,就有關僭建物是否有足夠證據提出刑事檢控事宜,提供獨立法律意見。

 

本月19日,刑事檢控專員接獲蔡維邦最終法律意見。蔡維邦表示,就3號屋水池構築物屬僭建物有合理機會達致定罪;至於4號屋僭建物,則無足夠證據支持合理機會達致定罪。

 

考慮到蔡維邦意見、屋宇署證據、適用法律和《檢控守則》,刑事檢控專員同意沒有足夠證據支持有合理機會就若驊所涉僭建物達致定罪;至於涉及潘樂陶的僭建物,則有合理機會達致定罪。

 

由於屋宇署去年12月獲悉3號屋僭建物,根據《建築物條例》,檢控時限於本月27日屆滿。有關方面已就此提出告發,就潘樂陶違反《建築物條例》中「明知未事先獲得建築事務監督的書面批准及書面同意,便展開或進行建築工程」 申請傳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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