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地新稅法建議顧及港方關注

2018年10月31日

財經事務及庫務局局長劉怡翔表示,內地當局就新稅法作出建議,大致維持內地境內居住不滿五年的無住所個人享有的稅務優惠政策,此安排應可照顧大部分在內地工作港人的關注。

 

全國人大常委會在8月通過《個人所得稅法修正案(草案)》,在新稅法下,就境內外收入繳納個人所得稅的居住期由一年縮短為183天,明年1月1日生效。

 

劉怡翔今日在立法會會議回覆李慧琼議員提問時說,過去數月,特區政府與內地相關機構溝通,反映港人關注,欣悉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已考慮港方意見,並由本月20日起至下月4日止,就修訂草案徵求意見稿公開徵求社會意見。

 

該意見稿建議,在內地境內無住所的居民個人,在境內居住累計滿183天的年度連續不滿五年,或滿五年但其間曾單次離境超過30天的人士,其來源於內地境外所得,經向主管稅務機關備案,可以只就由內地境內企事業單位和其他經濟組織或居民個人支付的部分,繳納個人所得稅。

 

劉怡翔說,該安排大致維持現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實施條例》中,關於在內地境內居住不滿五年的無住所個人的稅務優惠政策。

 

他指,特區政府會繼續與內地相關機構跟進內地定居退休港人的關注,並跟進新稅法實施條例的詳細詮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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