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養人來港新政策安排明生效

2018年9月18日

政府修訂申請非本地受養人來港的入境政策,由明日起,在香港以外地方與合資格保證人根據當地有效法律締結同性民事伴侶關係、同性民事結合、「同性婚姻」、異性民事伴侶關係或異性民事結合一方,而該身分是締結當地機關合法和官方承認的,可申請受養人簽證或進入許可來港。

 

保安局局長李家超今日出席活動後會見傳媒時表示,新修訂只限於申請由外地來港的受養人入境政策,目的是吸引和挽留人才,支持香港長遠發展,政府其他政策和現行香港法律均不受影響。

 

根據新政策,如申請人符合一般入境規定及原有受養人政策各項資格準則,包括能與保證人提供合理關係證明、沒有已知不良記錄,以及保證人能夠維持其在港生活條件在基本水平以上,並提供適當居所,入境事務處處長會考慮批准其以受養人身分申請來港居留。

 

除上述修訂外,受養人政策其他原有申請資格維持不變。

 

政府在新聞公報中表示,因應終審法院7月4日就QT一案判決,經審慎考慮受養人政策的目標和判案書闡述的法律原則,檢討相關政策,決定修訂受養人政策。有關修訂不代表香港在法律上承認同性民事伴侶關係、同性民事結合、「同性婚姻」、異性民事伴侶關係或異性民事結合,亦不影響政府在任何法律程序上的立場。

 

李家超指,終審法院在QT案裁決中,確認在香港法律下,有效的婚姻是異性和一夫一妻制的婚姻,這也是政府的政策和立場。

 

他說,有關修訂完全沒有改變現有政策下「配偶」的定義,亦不代表獲外地法律或官方承認的關係在香港法律下獲得承認,也不應該導致任何人期望特區政府有這方面的計劃。

 

入境處將根據新政策處理尚未完成的申請和新申請。至於早前根據入境處過渡安排而獲准在港逗留人士,有關准許繼續有效。他們可在逗留期限屆滿前申請延長逗留期限,入境處會按新政策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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