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家超:考慮禁香港民族黨運作

2018年7月17日

警務處助理社團事務主任按照《社團條例》,建議保安局局長作出命令,禁止香港民族黨運作,保安局局長李家超表示正在考慮。

 

李家超今日會見傳媒,指助理社團事務主任按照《社團條例》第8條(1)(a)款,基於維護國家安全或公共安全、公共秩序或保護他人權利和自由的需要而作出建議。

 

《社團條例》要求保安局局長給予有關團體陳詞或書面申述的機會。李家超表示已致函香港民族黨,給予對方21天時間作出申述。他會在限期後或收到書面申述後才作出決定。

 

他說,禁止運作命令刊憲後生效,屆時有關團體便屬非法社團。涉及非法社團的罪行可被罰款和監禁,最高刑期為三年。

 

李家超強調,他並未決定是否就香港民族黨的個案行使《社團條例》第8條的權力作出命令,也不會在21天期限前或收到申述前作出決定。

 

李家超又說,市民在香港享有的結社自由並非完全不受限制。《香港人權法案條例》清楚訂明,為維護國家安全或公共安寧、公共秩序、維持公共衞生或風化、或保障他人權利自由,可限制自由結社的權利。

 

他指,《社團條例》條文符合《香港人權法案條例》。《香港人權法案條例》涉及結社自由的條文與《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相關條文完全一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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