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播條例修訂建議諮詢公眾

2018年2月20日

政府檢討《廣播條例》和《電訊條例》,今日公布首階段檢討提出的修訂建議,包括放寛跨媒體擁有權的限制,並展開公眾諮詢,為期三個月。

 

商務及經濟發展局局長邱騰華在記者會上講解修訂建議時指,近年網上資訊娛樂媒體發展蓬勃,改變香港廣播業的經營環境,也突顯傳統廣播媒體受發牌制度嚴格規管、網上媒體卻不受發牌規管的失衡情況。

 

政府因此檢討現行政策和措施,以適當地為傳統廣播業「拆牆鬆綁」,縮小兩者差異,並促進傳統廣播業創新和投資,為社會謀求更大效益。

 

經檢討後,政府認為現時監管廣播服務的法定架構仍然相稱和合理,應維持不變,但有空間放寬個別範疇的規管程度,建議修訂法例。

 

其中就跨媒體擁有權的限制,政府建議從「不符合持牌資格人士」和「喪失資格的人」的定義中,删除六項過時類別,分別為廣告宣傳代理商、非本地電視持牌人、其他須領牌電視持牌人、報刊東主、電視材料供應商和節目供應商,並收窄「相聯者」定義中「親屬」的範圍,以促進傳統廣播業的業務發展。

 

政府又建議現有外資控制權的限制維持不變,僅輕微調整須事先得到通訊事務管理局批准的外來投資百分比門檻,以減輕投資者須符合規定的負擔,同時維持制度上的適當管制。

 

基於時代變遷和現時市場競爭環境,政府建議取消持牌人必須為非附屬公司的規定,以便持牌人靈活安排業務、開拓商機。

 

至於互聯網電視和聲音節目服務,政府參考外國經驗後,認為應維持不受廣播發牌機制規管。

 

邱騰華表示,政府希望廣泛聽取各界意見,以制定廣播業的未來路向,如建議獲廣泛共識,會於今年底或明年初將相關條例草案提交法會。

 

首階段檢討的公眾諮詢5月19日結束。市民可通過電郵、傳真(2351 2791)或郵寄至香港添馬添美道2號政府總部西翼21樓的方式,向商務及經濟發展局(通訊及創意產業科)條例檢討小組提交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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